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搜索

[切换城市]

重磅!今后新乡商品房销售都要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复制链接]
新乡房产资讯 发表于 2021-4-14 17:50: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乡房产资讯
2021-4-14 17:50:32 12937 0 看全部
4月11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提醒告诫书》。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另外,开发商也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mmexport2b45c7fc4a8a368309cb4c68d464829e_1618393536807.png mmexport63479aa36249c219c5238e0400859a91_1618393539138.png

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无遮挡,并标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中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企业物价员,应当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1日
扫码加入新乡V信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您可能感兴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查看:12937 | 回复:0

新乡都市生活家居服务是新乡地区的地方性门户网站,我们是由各界精英组成的团队,倾力打造的一个全新理念的综合类新乡地区门户网站。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发展历程
联系我们
本站站务
友情链接
新手指南
内容审核
商家合作
广告合作
商家入驻
新闻合作

客户端

微信群

官方微信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亿联网络
联系电话:0373-5595535 13938759389 邮箱:2133197@qq.com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