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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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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乡 发表于 2020-3-22 18:12: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新乡
2020-3-22 18:12:35 2539 0 看全部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各幼儿园: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和《长垣县物价局 长垣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长垣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价字[2013]43号)精神,参照焦作、安阳、洛阳及直管县滑县、济源等周边市县执行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仍然按要求实行省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省定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1、保教费收费标准

Screenshot_20200322_171155.jpg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对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2、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是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每人每月80元。一个月内参加延长服务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二是校车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折旧和运营成本收取校车费。

3、代收费标准。

一是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餐费实行月初预算,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进行结算。幼儿园应于次月10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二是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长垣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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