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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驻新乡国民党军第四十军投降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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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乡 发表于 2019-7-22 10:1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新乡
2019-7-22 10:17:57 10958 0 看全部
来源:新乡地方志

民国38年(1949)5月3~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强大压力下,固守新乡县城的国民党四十军代理军长李辰熙和特工处主任英博仁,于3日向人民解放军请求投诚;5日在陈堡镇呈递投降书,签订新乡和平解放协议;6日出城接受改编;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新乡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入城,并发出第一号安民布告。新乡市迎来了全境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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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和平解放签字处(复制品)

附:关于处理新乡国民党守军的协议



鉴于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已经宣告毁灭,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获得全国胜利,因此新乡守军国民党第四十军官兵,均表不愿再进行无谓之牺牲,乃请求和平解决。我第十三兵团本人民解放军总部对国民党军宽大处理的精神及达到解放与保护新乡人民起见,特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五日在河南省新乡县陈堡村双方协议条款如左:①



第一项



(一)四十军所辖之—零六师口口口师②及军直属部队,应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六日开出一个师,七日全部开完,经指定路线开出新乡城,集结指定地点,听命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一个独师)。



(二)新乡所有地方武装、保安团队等,应如数不缺的于四十军出城同时撤离新乡开赴指定地点,放下武器,人员则听候处理。



(三)新乡守军(包括四十军、地方团队、政府、党部、特务,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对仓库、武器、弹药、物质资财、公文案卷、公共建筑等,不得有任何破坏或转移、隐藏,应保证完好无损,有秩序的移缴人民政府或人民解放军接管。



(四)四十军政工人员应撤离部队,由人民解放军加以训练改造,经考核后分别录取。



(五)新乡所有部队(四十军和地方部队、党政特务、警察)一切人员在该条款签字不得有任何骚扰地方和人民之行为,并遵守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六)新乡所有党政机关人员,应切实登记,不得隐匿,听候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项



(一)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国民党官兵,均享受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一视同仁。



(二)凡四十军所辖人员,在和平解决后,保证其生命财产之安全,只要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和政策,不再进行斗争和清算。并可依中国土地法大纲分得土地。



(三)四十军尉以上军官凡愿还籍者,准予发给原薪三月;家属给予交通的便利,并发予执照;凡愿参加工作者,予以工作;愿学习者,保送学习。



(四)自编入人民解放军后,一切供给由人民解放军负责。



(五)伪金元券,准予按银行比率兑换。



(六)此协议由双方签字日起立即生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三兵团全权代表    刘道生  签署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七军代表        梁兴初  签署

国民党新乡守军第四十军全权代表      李辰熙  签署  

国民党新乡守军第四十军代表          英博仁  签署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五日十四时十五分立



注:①原文系竖排。②此为“二六四”师。原文中的繁体字,本文已改为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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