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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发文严查7项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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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房产资讯 发表于 2018-9-29 23: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乡房产资讯
2018-9-29 23:34:24 2380 0 看全部
9月29日,新乡市政府印发《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7项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应自行拆除。否则,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4.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从事营销活动的,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5.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6.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7.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通告》同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5项规定。

1.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方可对外公开销售。
2.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3.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违法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营销活动。
4.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5.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附: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方可对外公开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违法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营销活动。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销售房屋的,由售房所在地的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应自行拆除。否则,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从事营销活动的,由辖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居民购买商品房时要查验项目“五证”是否齐全,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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